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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5-09-17 10:47   审核人:

法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公共安全,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 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 社会管理,具有 社会危害性,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 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 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 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 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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