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监控中心对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学校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重要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及保卫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按程序查看、调取监控录像资料,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看、调取录像资料。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查看、调取录像时,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相关证明文件(警官证或工作证),并出示身份证填写申请查看、调取录像登记表。
二、本校教职工、学生申请查看录像资料的,须出示相关证件(学生证、一卡通、身份证或工作证),由值班人员确定是否存有相关录像、是否确需查看、调取录像。对确需查看录像资料的,由当事人申请,登记后经保卫处处领导同意后调取相关录像资料。未经保卫处允许,当事人一律不允许私自进入监控中心咨询、查看、调取录像。
三、校外人员系校内盗窃、交通事故或其他案件直接当事人的可以申请查看、调取录像资料。非直接当事人不能申请查看、调取录像。申请查看、调取录像程序同上。
四、遇特殊、紧急情况如不立即查看录像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申请立即查看、调取录像资料,经值班工作人员请示保卫处处领导经同意并登记备案后可先行查看、调取录像资料。
五、允许进入监控中心查看、调取录像资料的当事人须听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监控中心内大声喧哗,不得抽烟,不得拍照录像,不得私自操作任何设备机器。违者保卫处有权拒绝其进入监控中心,造成损失者,保卫处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进入监控中心查看、调取录像资料的当事人一次不得超过三人,多人联同报案的,分批进入查看。非当事人不得进入监控中心。
六、查看、调取录像时只能查看、调取案发时间段、地点的相关录像,无关录像不得查询。经查看确定对破案有帮助的录像资料,由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登记存档后,拷贝录制相关录像资料交由警方使用,任何案件当事人不得拷贝、持有相关录像资料。私自拷贝、刻录或散布相关录像的,保卫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当事人申请查看、调取的录像如果涉嫌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保密内容的,须有保卫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查看、调取和拷贝。
八、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保卫处有关规定执行。